序号 | 现街道名称 | 原街道名称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
1 | 平江街道 | 平江街道 | 日规路9号 | 0512-67666239 |
2 | 娄门街道 | 0512-67666237 | ||
3 | 观前街道 | 人民路1719号 | 0512-67270231 | |
4 | 苏锦街道 | 苏锦街道 | 平泷路1288号 | 0512-67220468 |
5 | 城北街道 | |||
6 | 沧浪街道 | 沧浪街道 | 书院巷111号 | 0512-65169425 |
7 | 胥江街道 | 枣市街80号 | 0512-68657145 | |
8 | 吴门桥街道 | 吴门桥街道 | 朱公桥弄南弄69号 | 0512-65251974 |
9 | 友新街道 | 长吴路188号 | 0512-68552786 | |
10 | 双塔街道 | 双塔街道 | 十梓街463号 | 0512-65224930 |
11 | 葑门街道 | 徐公桥1号 | 0512-65305159 | |
12 | 金阊街道 | 桃花坞街道 | 桃花桥路101号 | 0512-67721102 |
13 | 金阊街道 | |||
14 | 石路街道 | |||
15 | 虎丘街道 | 虎丘街道 | 虎丘路388号 | 0512-65517835 |
16 | 留园街道 | |||
17 | 白洋湾街道 | 白洋湾街道 | 富中街2号 | 0512-69321270 |
注:申请住房保障可至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窗口提交材料办ζ理申请手续。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7:00
不收费
从2014年起,城区住房保障工作操作时间调整为上半年度申请受理,资格审查,下半年度资格审查、年度审查、住房供应。
由此,申请住房保障申请时段为每年1月1日-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现街道名称 | 原街道名称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
1 | 平江街道 | 平江街道 | 日规路9号 | 0512-67666239 |
2 | 娄门街道 | 0512-67666237 | ||
3 | 观前街道 | 人民路1719号 | 0512-67270231 | |
4 | 苏锦街道 | 苏锦街道 | 平泷路1288号 | 0512-67220468 |
5 | 城北街道 | |||
6 | 沧浪街道 | 沧浪街道 | 书院巷111号 | 0512-65169425 |
7 | 胥江街道 | 枣市街80号 | 0512-68657145 | |
8 | 吴门桥街道 | 吴门桥街道 | 朱公桥弄南弄69号 | 0512-65251974 |
9 | 友新街道 | 长吴路188号 | 0512-68552786 | |
10 | 双塔街道 | 双塔街道 | 十梓街463号 | 0512-65224930 |
11 | 葑门街道 | 徐公桥1号 | 0512-65305159 | |
12 | 金阊街道 | 桃花坞街道 | 桃花桥路101号 | 0512-67721102 |
13 | 金阊街道 | |||
14 | 石路街道 | |||
15 | 虎丘街道 | 虎丘街道 | 虎丘路388号 | 0512-65517835 |
16 | 留园街道 | |||
17 | 白洋湾街道 | 白洋湾街道 | 富中街2号 | 0512-69321270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7:00
不收费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在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的前提下获得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后可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领取租赁补贴对象在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形式(如配得公租房、领取购房补贴等)后租赁补贴将停止发放。
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旧学前106号) 电话0512-67281708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7:00
通过住房保障资格审查并符合领取购房补贴资格的中低收入以下家庭。暂不受理一人户购房补贴申请。
从2014年2月1日起,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的购房补贴标准从占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40%左右,提高到占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平均价格50%左右(2014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购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400元)。公有住房收回价格同比例调整。
不收费
一、购房补贴面积的认定
按照《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情况认定规定(试行)》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购房补贴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保障面积减去认定的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后的差额部分发放;有退出公房的再加上公房建筑面积。申请时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退出,直管公房按届时规定的回收单价有偿回收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其他公房可退还产权单位或经产权单位同意后参照直管公房有偿回收。
二、购房补贴的计算方式
1、购房补贴面积=家庭成员(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所有现有住房建筑面积+退出的公房建筑面积;
2、家庭成员(数)=申请保障家庭成员+同住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
3、购房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申请保障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面积;
4、购房补贴面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5、申请家庭购房补贴金额=购房补贴面积×购房补贴标准;
(所购房源面积或单价低于购房补贴面积或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
6、发放购房补贴以元为单位,小数进位取整数。
三、补贴购房上市交易的操作
1.补贴购房的具体上市交易操作规则按《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2.2013年12月1日后签订合同享受购房『补贴的,上市交易时改变性质为一般存量住房时须全额退还政府购房补贴。
四、其他
领取购房补贴前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政府购房补贴资金划转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序号 | 现街道名称 | 原街道名称 | 窗口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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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江街道 | 平江街道 | 日规路9号 | 0512-67666239 |
2 | 娄门街道 | 0512-67666237 | ||
3 | 观前街道 | 人民路1719号 | 0512-67270231 | |
4 | 苏锦街道 | 苏锦街道 | 平泷路1288号 | 0512-67220468 |
5 | 城北街道 | |||
6 | 沧浪街道 | 沧浪街道 | 书院巷111号 | 0512-65169425 |
7 | 胥江街道 | 枣市街80号 | 0512-68657145 | |
8 | 吴门桥街道 | 吴门桥街道 | 朱公桥弄南弄69号 | 0512-65251974 |
9 | 友新街道 | 长吴路188号 | 0512-68552786 | |
10 | 双塔街道 | 双塔街道 | 十梓街463号 | 0512-65224930 |
11 | 葑门街道 | 徐公桥1号 | 0512-65305159 | |
12 | 金阊街道 | 桃花坞街道 | 桃花桥路101号 | 0512-67721102 |
13 | 金阊街道 | |||
14 | 石路街道 | |||
15 | 虎丘街道 | 虎丘街道 | 虎丘路388号 | 0512-65517835 |
16 | 留园街道 | |||
17 | 白洋湾街道 | 白洋湾街道 | 富中街2号 | 0512-69321270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7:00
不收费
房源类型 | 管理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报修/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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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房源 | 苏州市保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福运公寓物业管理处 | 0512-68553909 |
新盘门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东大街268号 | 0512-65262257 | |
梅亭苑管理点:梅亭苑80幢103室 | 0512-67277846 | ||
和美家园管理点:和美家园19幢403室 | 0512-68856778 | ||
非成套房源 | 新盘门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 单位地址:东大街268号 | 0512-65262257 |
非成套房管理点:南五泾浜9号 | 0512-65516790 |
《苏州市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苏州市▓区城市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苏州市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城市居民公共租赁房指南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无房家庭,具体配租条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按届时房源、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摇号配租。
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实行分类租金减免政策: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95%的比例实行减免。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50%的比例实行减免。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按市场平均租金30%的比例实行减免。
年审及退出机制:
一、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租赁公租房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住房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收入情况的年度复审工作。经年度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租房。
二、承租人通过继承、受让、购置住房,使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的,应无条件退出已配租的公租房。
对于承租人配房时曾上交的公有住房,可参照政府部门确定的直管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指导价给予一次性补偿了结
三、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收入增加则相应调整租金,具体如下: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脱保但未超过低收入线标准的,以基本租金为基准上调10%,以后每年按此标准上调,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低收入线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的,以基本租金为基准上调10%,以后每年按此标准上调,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
3、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后,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且无法退房的,实行基本租金,以后租金以基本租金为基准每年上调10%,但上调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标准。
四、承租家庭将所承租的公租房私自转借、转租、改变用途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或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承租家庭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承租家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有关规定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旧学前106号) 联系电话 0512-67282078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2:00,13:00-17:00
不收费
1、申请人及原申购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如进行买卖须提供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2、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土地证、所有相关发票及契税完税证明。
3、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后有他处住房的凭证(他处住房房产证、土地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
4、与相关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意向性协议,如实际交易价格与意向性协议不同须重新申请。
5、如有特殊情况还需提供其它材料,具体请以苏州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的要求为准。
6、原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及所有家庭成员(如有成员已故须提供死亡证明;如有成员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作为其代表)均须亲自至我中心签订《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书》,并由申请人填写《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核准表》。
7、所提供的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